诚信建设万里行_诚信建设万里行

【诚信建设万里行案例篇之636】假“港商”在崇义路边借钱行骗,疯狂作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2-05|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专栏: 诚信建设万里行

分享到


人生如戏

全靠演技

你看对面的男子:

打扮时髦

座驾豪华

像不像所谓的“成功人士”?

他经手投资千千万

不差钱!

偏偏银行卡无法取现

急跺脚!

他开口就是烫嘴港普

小妹,帮个忙啦

借我点钱应急一下啦,阔以不阔以啊

乍一听

是不是还挺心动的?!

请往下看


01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1日晚上21时许,张某从安徽省五河县驾驶黑色无牌本田越野车经过崇义县税务局门口路段时遇到被害人章某,张某自称是“某知名公司香港分公司人事部经理”,来崇义是为了接待台商并与县政府治谈业务,但因其手机卡是香港号码现在无法使用,需要借用章某手机和“刘秘书”通话并邀请章某上车。章某上车后,张某随即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香港花旗银行卡等物品取得章某的信任,并以身上钱不够无法到酒店为台商预定房间为由,向章某借钱给台商预定房间。23时许,章某在银行ATM机取出8100元现金后,坐张某的车来到酒店门口,此时张某谎称需要到赣州接待台商第二天再返回崇义,请章某先将8100元借给自己,章某信以为真后将8100元现金交给了张某,张某将章某送回家后,立即驾车离开了崇义县。

  经查,被告人张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1年1月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02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4法官提醒


花言虚构称富商

使用魔音来骗金

伪装即使千般好

钓取钱财方是真

牵涉利益眼要亮

莫信他言迷窍心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